来源:清远律师网
胡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02刑初693号
公诉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辩护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某,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现暂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昭明,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城检刑诉〔2021〕567号
指控事实
2020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通过手机微信介绍嫖客王某明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某公寓与卖淫女张某霞进行性交易,张某霞收取嫖资人民币8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介绍费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人胡某。
2020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通过手机微信介绍嫖客黄某辉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一号楼1009室与卖淫女付某云进行性交易,付某云收取嫖资人民币8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介绍费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人胡某。
指控罪名
介绍卖淫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依据同样理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胡某的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执行至2022年2月3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3台(已坏)、避孕套159个,是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销毁;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发还被告人胡某。
审判员
肖x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x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