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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曾昭明担任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辩护律师,为其争取缓刑

来源:清远律师网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802刑初67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昭明,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x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昭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九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第一中学后门路段时,碰撞行人杨某伍,造成陈某某、杨某伍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5.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杨某伍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收费票据、护理费收据、收据、民事调解协议书、转账记录等书证,拟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共计401910.26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陈某某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第一,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偶犯;第三,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伍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伍人民币401910.2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置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潘x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利x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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