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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例

曾昭明担任诈骗罪被告人辩护律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来源:清远律师网

  陈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802刑初455号

  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昭明,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9〕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曾昭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陈xx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销售中心担任置业顾问期间,以虚构购房打折、折扣返现、收取定金等名义实行诈骗。

  2018年5月9日、5月13日、6月27日、7月9日、8月26日,被告人陈xx以优惠物业管理费、折扣返现、送家电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樊某人民币14800元。

  2018年5月20号,被告人陈xx以收取退定金手续费、介绍费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9400元。

  2018年5月27日、5月30日、6月27日、7月17日,被告人陈xx以折扣返现、购房打折、收取签约手续费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任某1人民币6370元。

  2018年6月19日、6月20日、7月24日、7月25日、8月2日,被告人陈xx以购房打折、收取退定金处理费、介绍费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许某人民币7500元。

  2018年6月25日、7月5日,被告人陈xx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5000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陈xx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波人民币5000元。

  2018年7月7日、23日,被告人陈xx以购房打折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9000元。

  2018年7月9日、7月10日、7月31日、8月10日,被告人陈xx以购房打折、优惠物业管理费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吴某人民币34700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陈xx以购房打折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xx一共骗取了人民币967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辩称:一、对检察院指控陈xx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二、陈xx具有如下从轻情节,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1.陈xx系初犯、偶犯;2.陈xx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3.陈xx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陈xx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某销售中心担任置业顾问期间,以虚构购房打折、折扣返现、收取定金等名义实行诈骗。

  2018年5月9日、5月13日、6月27日、7月9日、8月26日,被告人陈xx以优惠物业管理费、折扣返现、送家电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樊某人民币14800元。

  2018年5月20号,被告人陈xx以收取退定金手续费、介绍费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9400元。

  2018年5月27日、5月30日、6月27日、7月17日,被告人陈xx以折扣返现、购房打折、收取签约手续费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任某1人民币6370元。

  2018年6月19日、6月20日、7月24日、7月25日、8月2日,被告人陈xx以购房打折、收取退定金处理费、介绍费等名义,骗取了被害人许某人民币7500元。

  2018年6月25日、7月5日,被告人陈xx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冯某1人民币5000元。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陈xx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波人民币5000元。

  2018年7月7日、23日,被告人陈xx以购房打折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9000元。

  2018年7月9日、7月10日、7月31日、8月10日,被告人陈xx以购房打折、优惠物业管理费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吴某人民币34700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陈xx以购房打折的名义,骗取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xx一共骗取了人民币9677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涉案手机1台;书证:抓获经过、购房客户名单、微信记录截图等;证人杨某1、温某1、周某1的证言;被害人樊某、刘某1、任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依据前述同样理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此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xx的刑期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xx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樊xx14800元、刘xx9400元、任xx6370元、许xx7500元、冯xx5000元、吴xx5000元、李xx9000元、吴x34700元、张xx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朱x卉

  人民陪审员

  梁x玲

  人民陪审员

  蓝x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蓝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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