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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昭明律师代理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清远律师网

  雷某某与清远市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19)粤1802民初10053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802民初10053号

  原告:雷某某,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明,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健婷,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被告:黄xx,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清远市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黄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健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公司、黄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某小区】认购书》;2、被告xxx公司向原告返还车位款98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返还完车位款之日止);3、被告黄xx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xxx公司就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地下车库1层169号车位达成交易合意,并签订了一份编号为0000284的《【某小区】认购书》。签订认购书后,原告按照约定于签订当天向被告xxx公司支付了全额的车位款98000元。支付车位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xxx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位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xxx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搪。后原告通过公告得知,清城区法院在执行(2016)粤18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9年9月6日查封了涉案车位。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2019)粤1802执异21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xxx公司之间签订的《【某小区】认购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xxx公司作为卖方,负有配合原告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并将涉案车位过户到原告名下的义务。现被告xxx公司因个人债务导致涉案车位被查封,致使涉案车位已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认购书己无法继续履行,被告x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解除认购书,被告xxx公司应向原告返还车位款98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xxx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黄xx作为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xxx公司、黄xx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原告雷某某与被告xxx公司签订《【某小区】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清远市*******【某小区】*******号车位,成交总价98000元。同日,被告xxx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车位款98000元。上述车位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xxx公司,xxx公司因涉及诉讼,上述车位被本院执行拍卖。2019年9月9日,原告雷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终止对该车位的执行拍卖并解除查封。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粤1802执异2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雷某某的异议请求。

  另查明,x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被告黄xx。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某小区】认购书》并向被告xxx公司支付了购买车位款98000元。因xxx公司涉及诉讼,原告所购买的车位被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原告购买车位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以及要求被告xxx公司退还购买车位款9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黄xx作为xxx公司的一人股东,没有证据显示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其应对x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清远市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某小区】认购书》。

  二、被告清远市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雷某某退还车位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xx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清远市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黄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x晖

  人民陪审员

  张 x

  人民陪审员

  梁x婵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x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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