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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人身效力包括哪些内容?清远律师来告诉你!

来源:清远律师网

  婚姻的人身效力包括的内容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民法典》,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还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禁止计划外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孕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有生育权。对于男性生育权,学界意见不一,法律对此也未做明确规定。不过,作为夫妻生活重大事项之一的生育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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